吉林安图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春季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新学期伊始,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校园周边食品消费环境,安图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校园周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重点聚焦校园食品流通领域,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此次检查覆盖校园周边35户食品商店、小食杂店等食品经营场所,执法人员严格核查各经营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验证其经营的合法性。同时,重点检查经营项目、食品贮存条件、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等情况,严查超范围经营、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和“三无”食品等行为,并确保食品贮存条件符合要求;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格查验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合法证照及相关证件,以及食品的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基本信息;细致查看购货凭证、食品包装,防止不合格商品流通销售。对检查中发现部分存在食品摆放不规范,未按要求分类分区存放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整改,并耐心指导正确的存放方式,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检查中,执法人员坚持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向食品经营户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下一步,安图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校园周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秩序。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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